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阳县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 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288H/201506-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营商环境 |
| 成文日期: | 2015-06-29 | 发布日期: | 2015-06-29 16:29 |
| 发文字号: | 青政〔2015〕19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阳县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青阳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5021371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阳县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 2015 〕 19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青阳县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阳县人民政府
2015 年 6 月 29 日
青阳县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引导企业科技创新、提质增效,并体现“首位产业、首位支持”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 2015 〕 51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 2015 〕 15 号)和《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池发〔 2015 〕 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设立产业培育发展引导基金,基金额度 2000 万元。本规定所涉扶持资金除争取上级项目资金以外,均从产业培育发展引导基金中列支,预算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追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经信委)
第三条 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将小微企业纳入基金支持范围,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政、银、担多方共担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经信委等)
第四条 全面执行《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经申报符合《意见》规定的企业,由县产业培育发展引导基金承担 50% 扶持资金,与市产业培育发展引导基金 50% 部分(简称“引导基金”)一并按程序发放到企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经信委等)
第五条 落实企业准入政策。除国家明令禁止和区域环境、产业布局禁入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在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在一般竞争性领域,为民间资本创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责任单位:县发改委、招商局、市场监管局)
第六条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逐步实行投资建设项目“一章结”办理机制,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对企业利用现有建筑实施技术改造或开发生产与主业相关产品的项目,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免于项目备案等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经信委)
第七条 鼓励全民创业兴业。小微企业入驻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前 3 年由同级财政给予租金补贴,对机电制造企业年补贴额不低于年租金的 50%,对其他企业年补贴额不低于年租金的 30%。对新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按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责任单位:县开发区、各乡镇、住建委、商务局)
第八条 鼓励完善开工前手续。对投资 5000 万元以上机电制造项目,项目开工建设后,当年一次性对其可研、环评、安评、能评等前期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实际发生费用的 60%,最高补助 6 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经信委)
第九条 鼓励引进先进设备。对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矿山除外),购置 100 万元以上先进生产设备,单张(单台)发票不低于 10 万元且建设周期不超过 24 个月,竣工投产后按设备实际投入额给予支持。其中,机电制造业按设备总额 6%,其他行业按 4% 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 100 万元。对企业用于研发购置的仪器设备,总额 1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设备总额 10% 给予支持,最高支持 20 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条 鼓励实施科技研发计划及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1 、对列入国家星火(火炬)计划但未取得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 5 万元支持; 2 、科技成果通过省级评审并取得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成果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项 3 万元支持;企业引进科技成果,并在本地实行产业化的,一次性按照支付成果费用 20% 给予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 10 万元)。3 、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 5 万元支持。4 、对取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团队(含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 5 万元、 2 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提质增效。对完成县政府年度提质增效工作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安排申报上级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发改委、国土局、安监局等)
第十二条 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机电制造企业建设多层自用生产性用房,容积率达 1.2 以上,层级达三层以上的按建设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三层的 100 元/平方米、四层的 200 元/平方米、五层及以上 300 元/平方米,最高补助 200 万元。(责任单位:县住建委、发改委、经信委、开发区、各乡镇)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兼并(联合)重组。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 2014 〕 14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皖政办〔 2015 〕 6 号)。(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第十四条 鼓励购买本地产品和服务。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本县产品和服务,特别是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鼓励、引导和支持单位、企业和个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县产品和服务。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皖政办秘〔 2013 〕 43 号、池政办〔 2010 〕 65 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商务局)
第十五条 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督促金融机构简化流程,落实中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完善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绩的考核奖励机制。将县担保公司资本金增资计划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年增资额不低于上年度新增担保贷款的 20%。积极推进国有控股担保机构开展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完善合作机制,提升合作质量。创新担保方式,探索建立授信机制。加大对“专精特新”和成长潜力好的优势企业担保力度,积极开展产业集群专业镇专项贷款,优先支持经济效益好以及骨干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县人行、金融办、经信委、财政局、各商业银行)
第十六条 加大企业家培训支持,积极发挥机电分会作用。每年安排 50 万元用于企业家培训和企业家协会机电分会开展工作,围绕提升企业家的发展意识、品牌观念和管理水平,组织企业考察学习、对接业务、开展产学研合作、参加专业会展,以及支付专职秘书长薪酬等。由县企业家协会和机电分会制定方案报县经信委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县经信委、企业家协会、机电分会)
第十七条 每年根据企业销售收入、财政及社会贡献和缴纳职工社保费等指标,综合评选机电制造首位产业优秀企业家 6 名,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每人奖励 5 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市政府已表彰的不再重复表彰。评选细则由县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县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统计局)
第十八条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其他各类奖补政策,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推动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等)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所涉扶持项目在适用过程中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规定,按国家、省、市新规定执行。企业销售收入、税后利润等有关数据以审计或有资质部门和中介机构出具为准。(责任单位:县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等)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经信委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县财政局牵头对本暂行规定实施效果进行一年一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情况,对本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本暂行规定扶持奖励政策与县政府以前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责任单位:县经信委、财政局)